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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周年,而其市场化改革不过二十年左右。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律师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与当前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经过笔者数年来对国内外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律师的执业风险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做大规模而盲目扩张,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甚至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合伙律师监督之外的提成制、承包制律师。因律师不法执业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我国近几年的判决中亦日趋增加。为此,在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认真探讨如何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就成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应于律师不同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准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指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这需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细化,包括合伙律师有无过错的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认定、执业风险基金与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过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合伙律师等级划分后的责任分担、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构想及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我国存在多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到为什么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综述与评价,概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对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第二章: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不同组织形式区别之本质在于其责任配置存有差别。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类型与律师服务特性的分析,律师必须承担无限的专家责任,同时律师之间可区分性强,责任分离容易,容易排除无限连带责任。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可总结出组织形式差异的本质在于其责任分担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三章: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从我国律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不难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变革一定程度下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通过对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和分析,提出律师行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不足作了回应。第四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评析,及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立法与实践,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条件、登记公告、决策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不够细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合伙人分级、提成制律师等与传统合伙理论不相符合且具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为必要。第五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在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就如何完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之不足,如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可视不同地区给予适当降低;如何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商业债务的处理策略,不同类型合伙律师及聘用律师的责任范围及承担顺序等。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并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后的公示及债务处理提出了解决思路。结语:分析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限制,并回顾本文写作之总体感悟,不同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责任配置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适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因其立法短暂及实践不足,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局限性。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通过分析说明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责任配置不同,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他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借助了组织选择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了律师之间的监督成本、律师服务的可区分性、可观测性等是影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选择有限责任合伙是适当的组织形式。本文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既关注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关注我国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力争使业界及社会各界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