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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关注对于言外行为的分类以及与之相关的意向性概念,批判性分析了以塞尔为代表的多位语言学家和语言哲学家对言外行为所进行的分类。如塞尔本人所述,此种分类可以被看做是对维特根斯坦所谓不存在一种关于语言用法的完整理论的论断的实证性反驳。然而,在从方法论角度对包括塞尔在内的多位语言学家和语言哲学家所提供的言语行为分类方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分类都面临内在严格性的缺失,集中体现对分类准则选取的随意性和准则本身的模糊性上。对塞尔的三条分类准则进行进一步审视之后发现,其中逻辑上最严格的一条,所谓的“适应方向”(Direction of Fit),也面临着难以回避的难题,即,其内在预设的言语-世界之两分的合理性问题。这一问题也同样反映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塞尔与法国哲学家德里达的著名论战中。在这场论战中,塞尔和德里达在关键的“可复述性”(iterability)概念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塞尔对可复述性概念的理解显然是建立于一种基于惯例(convention-based)的视角之上,也因而会造成之后对于最早源自于奥斯汀的所谓“寄生话语”(parasitic discourse)在整个言语行为理论中地位的争执。这一对于语言使用惯例性的强调甚至可在塞尔整个思想体系中找到对应,其中最重要的是塞尔主张的原生意向性(original intentionality)和衍生意向性(derived intentionality)的两分。这种对意向性的两分尽管不乏支持者,却也同时一直受到诸如丹尼特(Daniel Dennett)等重要哲学家们的激烈批评。在对塞尔后期著名的“中文屋”思想实验进行详细分析后可以看出,作为塞尔中前期思想的明显特征的对语言使用惯例性的强调在他的后期思想中仍然显著,体现在他明确地将人的心理状态归为原生意向性而把语言归为衍生意向性。而从塞尔对于晚期维特根斯坦所谈的“感知疼痛”问题的讨论也可以看出,尽管表面上塞尔认同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使用”(meaning as use)理论,他并没有在他后期关于意向性,尤其是集体意向性,的理论中为之留存相应的空间。塞尔近期的基于集体意向性的社会构建理论中对所谓“语言”和“非语言”的不同“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的区分正可被看做是对这一问题的补救。通过进一步研究比较包括托麦拉(Raimo Tuomela)在内的其他重要哲学家的集体意向性理论可以看到,“意义即使用”理论并非只是一个独立的假设,而是根植于维特根斯坦关于不可能存在关于语言用法的明确描述这一说法的核心。最后,本文也试探性地给出了一种在进化视角下研究语言使用与意义形成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