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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作为21世纪的一种新型资源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浪潮汹涌而来。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充分利用大数据发展生产力、提高人类福祉,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的长远发展。然而,伴随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急速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法律虽不断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立法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立法上的不健全;传统框架核心告知—同意架构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给个人信息保护的带来的挑战。司法上,举证困难仍是制约信息主体维护权利的最大障碍。美国、欧盟作为世界上的重要经济体,其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上的制度已相对完善。为应对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威胁,美国与欧盟分别颁布了《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草案)》与《数据保护通用条例》,以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及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立法举措、司法救济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本文除绪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二章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概述。首先该部分对大数据的缘起、内涵和特征进行系统分析。其次,对个人信息的进行界定,并对其特征及法律属性结合学者的相关观点进行探讨;最后,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进行阐述。第三章为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现状与问题。在大数据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是本章研究重点。本章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我国当前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表现为:分散立法、告知-同意框架过于传统,已无法适应大数据的发展;司法上表现为:举证困难已成为我国信息主体维权困难的最重要原因。第四章为大数据时代下域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考察。立法上,对美国分散立法模式、欧盟统一立法模式的进行介绍,同时对美国与欧盟为应对大数据的挑战,对相关法律的调整进行比较分析。司法上,梳理了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欧盟过错推定原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作用。第五章为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应结合我国法律传统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对告知-同意框架下的透明度及用户控制予以改进;并建议在我国司法救济上对美国集团诉讼进行本土化改造并设立过错推定原则,以保障个人信息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