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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解放理论的视野中,人类要进行解放的原因在于人类的“异化”状态,解放的实质就是解除一切对人来说具有束缚性、奴役性的关系。少数民族是由于人类发展进程中人的发展不充分而把一部分具有不同文化、语言、信仰、心理等个性特征的人区分出来的结果。因此,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根源于人的发展不平衡问题。马克思强调不可忽视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上全部天赋的和后天的差别,承认权利具有不平等性,给不同的人以差别对待,才能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条件,最终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但在此之前,先要进行政治解放、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为每个人普遍权利的实现和人类的彻底解放做好前提准备。少数民族权利在性质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多民族国家内部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其特殊性上,这部分性质的权利其正当性来源于少数民族扬弃自身的异化状态、实现少数民族自身发展与各民族全面发展相统一的需要。拥有权利并不等同于拥有现实利益,少数民族权利实现的可能性立足于以制度保障权利、以能力促进权利、以发展增强权利。我国少数民族经历的三个解放阶段,诠释了实现少数民族权利的主要途径在于不断发展和实现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随着人类解放的实现以及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少数民族的个性将得到充分尊重,民族身份将会在历史中褪去,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性最终消解了,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将得到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