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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纠纷的不断增多,司法体制的变革,环境司法研究的迫切需要,都促使我们将目光放在环境司法之上。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不尽如人意,其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环境司法的应有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这使得我们有必要通过理论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环境司法运行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目前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司法内涵的观点还未达成一致,但对于环境司法的重要功能是普遍认可的。本文力图从宏观层面总结概括出我国环境司法的运行现状,并据此揭示我国环境司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完善的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环境司法功能的实现,最终解决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环境司法的概述。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阐述了司法的涵义。环境司法应是司法的下位概念。通过对司法的涵义的阐述,进而深入分析了环境司法的内涵与功能。虽然在我国对于环境司法的内涵还未达成一致的观点,但是司法应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力量却是毋庸置疑的。于是,笔者进一步明确环境司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三个重要功能:环境司法是综合解决环境问题的必要措施之一;环境司法是环境案件有效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环境司法是强化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以此为下文的写作打下基础。第二部分:环境司法运行的现状。当我们着手研究我国环境司法的相关问题时,就不得不从分析其现状开始。笔者从宏观层面对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通过论述环境司法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及相关技术之间的矛盾,分别探讨了我国环境司法现状的各种表现,揭示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从顶层设计出发进行环境司法改革,这也符合十八大报告中“五位一体”格局的要义。第三部分:我国环境司法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主要从现行环境立法的不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不合理、环境司法队伍素质欠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不完善以及环境司法易受外界影响等五个方面,论述了环境司法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这也是环境司法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及相关技术之矛盾的具体体现。当然,某个具体问题并不是只反映出单一的矛盾,具体问题与矛盾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囿于篇幅的限制,笔者仅从这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四部分:我国环境司法的完善建议。笔者根据第三部分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应的完善建议。针对环境立法不完善的问题,笔者从明确和适度扩宽环境案件受案范围以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两个方面阐述完善环境立法的建议。针对环境审判机构不合理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设置环保法庭和发挥环境纠纷解决中的司法能动作用的建议,并为环保法庭设置的法律基础、制度基础和机制基础提供依据。同时,笔者认为在环保法庭于法无据的当下,可以体制内的环境保护合议庭来审理我国的环境案件,这也是目前为止最为可行的办法。针对我国环境司法队伍素质欠缺的问题,笔者从建立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引进、培训制度和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辅助支持作用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针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不完善的问题,笔者从加强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推动鉴定评估技术方法的深入研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最后,针对环境司法易受外界影响的问题,笔者从多个侧面提出建议,旨在为环境司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