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的人权保障义务看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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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具有普遍性、固有性,同时表达着人类的尊严感。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两项基本内容。对于公民的这两项最基本人权的保护,一直是国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所以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是政府的天职。因此,政府必须依据人们避苦求乐的天性,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干预和解决贫困问题,政府职能不再拘泥于治安的维持,而是要积极作为,保障国民生活,故此,行政给付制度与之相伴而生。行政给付就是政府代表国家来保障其公民在即使身处困难处境时仍能维持其基本生存的重要制度。行政给付制度是政府保障人权义务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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