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日益成熟突破了传统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为众多因器官衰竭宣判死刑的患者带来了新生的希望,掀起了医疗界的革命运动。但是新技术的出现也不可避免地引发道德、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器官移植技术关乎人身生命健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也因此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犯罪问题。法律的滞后性和社会历史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将人体器官移植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规制,有些空白地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修正案(九)》将盗窃、侮辱尸体罪改为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类犯罪的惩治正在不断完善,但就目前来看,刑法的规定显然不能应对各式各样的新型犯罪形式,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惩治需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越来越明显,也给刑法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以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一系列犯罪问题为背景,详细分析了我国刑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及不足,并对域外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类犯罪的规定作了分析和评议,以期尽最大所能为我国该类犯罪在刑法方面如何规制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从四个方面着手分析:第一部分从人体器官移植的概述入手,介绍了人体器官的概念、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对器官移植类犯罪作初步了解。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定及规定的不足之处,详细分析了此类犯罪涉及的罪名,并对目前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解决了域外法律如何对器官移植类犯罪进行规制并作了简单评议,为弥补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的不足提供论据。第四部分承接上文,阐述了在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惩治方面我国刑法应如何完善,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