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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无疑是国际法发展史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因为它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对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罪行大多关涉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因而在职能上与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安理会存在重叠,如何协调这两个机构的关系具有根本重要性。 由于目前法院尚未实际开始运作,所以本文主要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联合国宪章》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对它与安理会的关系作一个理论性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方式,这是对两者关系的基本定位,缔约国最终选择的是另立条约的方式。接下来,本文从安理会提交情势的积极角色、推延调查和起诉的消极角色和侵略罪问题这三个方面具体阐释了两个机构之间的关系,并着重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在安理会的积极和消极角色中都有可能涉及到司法审查,鉴于该问题的尖锐性,本文单设一节对此展开了讨论,并认为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尚不足取。最后,本文对司法合作和经费来源这两个涉及安理会角色的问题作了简要分析。 在论述过程中,本文力图结合已有的国际司法实践,特别是国际法院和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够加深对本论题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