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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给我们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对我们的人身权益带来更大的隐患。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这给我国传统侵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为司法者带来了新的困扰。信息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空间与传统的媒体不同,关于如何适用现有法律对信息网络中的名誉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也一直存在争议。但是,这并不代表网络就是一个法外空间,人们可以不受约束。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信息网络下的名誉侵权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它与一般名誉侵权在性质和构成上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一般名誉侵权纠纷在信息网络空间的延伸。因此对其责任承担问题应采用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在一般名誉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上结合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来具体分析。由全国首例博客诉博客名誉侵权纠纷案引出信息网络侵权归责的主要争议问题,即其责任如何认定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信息网络中名誉侵权的特点为侵权信,息的散播更为广泛、侵权行为危害后果更难以估计以及侵权的责任主体更难以界定。名誉权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侵害他人名誉权,而过度保护名誉权对他人言论自由会产生不正当限制。解决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要确定归责原则。对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归责原则国外有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且存在限制条款、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并举等几种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一般侵权的四要件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进行具体认定较为妥当。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我国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未成体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地位不明确,进而对名誉侵权行为的预防作用不明显。完善我国信息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要在明确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法律体系,并对网络服务者的法律地位以及审查监督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