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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起源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又称行政契约或公法契约,二战后,被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它以合同形式实现公法目的,体现了公私法的互补与融合,是权力社会化和社会契约化进程中的具体表现。它将契约精神融入了行政管理之中,体现了协商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行政合同在我国的出现是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期,它是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萌芽、发展并不断壮大的。
由于理论研究和立法上的相对滞后,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从行政合同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外的经验来看,法制化是必然的选择。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合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入手,就行政合同法制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首先,介绍行政合同的兴起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其次,通过对数据和案例的分析,揭示我国行政合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路径——法制化;再次,本文的第三、第四、第五章分别就行政合同法制化中的特权与契约精神、依法行政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一些探讨;最后,针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实现传统行政法思想与行政合同制度的衔接与融合,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从而推动行政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