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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是非洲大陆上一个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典型的混合法律制度国家。近年来,中国同南非的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南非已成为中国在非洲的最大贸易伙伴。在双方的民商事往来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争端。因此,对南非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论文第一章中,作者对南非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名称、范围和渊源作了分析。南非曾先后成为荷兰和英国的殖民地,二者的法律制度对南非的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巨大影响,使其既有大陆法的特征也有普通法的特征。因此,南非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立法、判例,也有法学家的学说,尤其是17—18世纪罗马—荷兰法学家的学说。在对国际私法命名时,南非国际私法学者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采纳英美国家的做法,将该学科称为冲突法。另一种是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做法,称其为国际私法或私国际法。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上,南非国际私法学者普遍接受了英美国家的观点,即南非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管辖权规范、法律选择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规范三部分。 论文第二章专门探讨了南非国际私法中的住所和居所制度。住所和居所在南非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们不但是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连结点,也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南非1992年《住所法》通过前,南非法院在判定某人是否取得或失去住所时,依据的是其普通法。在南非普通法中,住所包括选择住所、依附住所和原始住所。南非《住所法》中仅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住所,即选择住所和法定住所。该法给南非的住所制度带来巨大变化,不过,对于该法中未规定的事项,如获得选择住所的事实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判定,仍需适用南非普通法。虽然居所在南非国际私法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南非法院并未对其作出一个精确的定义,只不过通过案例发展出一些有关居所的规则。南非立法中也经常使用惯常居所和通常居所的概念,但相关立法也未对其进行界定。 接着,作者对南非国际私法的具体领域即管辖权制度、法律选择制度以及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进行了探讨。 在管辖权制度方面(论文第三、四、五章),作者首先论述了南非法院的结构及其管辖权,然后对南非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及制度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