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成熟的市场中,当一个公司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获得融资,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个公众的公司。公众公司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和价值,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但是它必须得到公众的监督,定期向媒体公布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当一个上市公司由于一定的原因业绩下滑或者管理不善,会被市场发现,被其他公司兼并,或者因为失去了上市公司应具有的条件而被限期改正,如果不能改正则会被退出证券市场,失去上市公司的地位。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香港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困境和持续经营能力遭到破坏,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交易的主要依据。国外证券市场对于低于上市标准的公司的处理过程一般有两个阶段,一是限期整改,需要公司在特定的时间内消除其不正常的状态,达到上市公司应有的标准。二是如果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则被交易所剔除出上市列表,失去上市地位。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由于发展较晚,各种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最初对于低于上市标准的上市公司的处理方式是在1998年制定的特别处理制度,由于特别处理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限,在上述制度实施了三年后,在市场的呼唤下,于2001年推出了退市制度。特别处理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对出现异常状况的上市公司的特别标示和特殊处理的制度。特别处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通过警示作用抑制二级市场对绩差股的过度投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研究显示,在实施特别处理后,公司股价在即期有明显的负效应。但是我们发现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公司的股价由于兼并、重组等消息和违规操作而出现了异常波动,严重脱离投资价值,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极大的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引入退出机制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二是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和制衡机制。特别处理制度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表现在:一是在退市制度推出后,投资者对亏损股的投资更加趋于理性,公司业绩的提高、基本面的改善才是投资者更加注意的焦点。二是退市制度推出后,上市公司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加强,绩差公司的重组愿望加强。但是我们看到新推出的退市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有些方面还应提高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