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正在经历由传统的事后损害赔偿制裁的救济方法向事前的预防损害及实现权利的保护措施的转变,世界各国或地区均在应对经济情势发展需要的过程中于民事诉讼法中形成了关于“先予执行”制度的详细规定,以满足当事人预先实现诉讼请求的急需,我国也不应例外。但是,与国外基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完善的制度相比,我国的先予执行制度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的指导,程序规定存在许多漏洞,并由此而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因此,为了顺应权利救济途径转型的需要,以便更为及时、恰当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法制发达国家或地区“先予执行”制度比较分析。本部分首先概括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法制发达国家或地区“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德国的调节处分与给付处分、日本的定暂时地位假处分、我国台湾地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法国的紧急审理程序与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及英国的中期付款令。其次,对各国或地区“先予执行”制度的结构进行划分。“先予执行”制度的构成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给付处分、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保全处分并列;包含给付处分的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与保全处分并列;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与给付处分、保全处分合一。导致“先予执行”制度结构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根深蒂固的思维理念差异。在法典化的传统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各种保全措施进行归类、抽象,对适用于同一类对象的保全措施纳入统一的程序予以调整,而英美法系则禀承实用主义的立法风格,将其保全程序直接以保全措施表现出来,而未在其内部进行细致划分。最后,本部分比较分析了各国或地区“先予执行制度”在程序设计上的异同。 二、我国先予执行制度概述。首先,本部分对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史进行了梳理。然后分别探讨了先予执行的内涵、外延及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重点在于纠正长期存在于理论界的误读:明确将先予执行的性质界定为民事保全程序;否定将先予执行与假执行相等同这一长期存在于理论界的误识;确定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之间的界限;肯定先予执行与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间的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