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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极其重视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家庭秩序,通奸作为破坏家庭稳定性的一种行为,历代统治者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刑事立法方面都处以严厉的制裁。本文以1950-1957年重庆地区法院的司法判例为依据,通过对司法档案的分析,归纳出当时惩处通奸行为的司法状况、特点,并对此进行分析和评价。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和致谢五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传统中国规制通奸行为的历史源流。从思想和法制实践两个层面来论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古代社会对于男女关系规制的内容及特点,同时以时间为线索,归纳通奸行为在各个朝代的惩处方式,并对不同时期惩处方式呈现的特点进行总结。第二部分,总结1950-1957年重庆地区惩处通奸行为的法制变革。以司法判例为基础,从通奸判例形成的社会背景(传统婚姻制度向新婚姻法过渡、国内外战争与经济衰败、新旧观念的冲突)、立法变革(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六法全书的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的审理指示、批复)两个方面重点进行剖析。第三部分,通过将通奸判例划分为种类归纳、案例特征(通奸缘由、起诉方式、犯罪构成三方面)、司法裁判(司法裁判的依据与特征)三个方面并分别进行阐述,从而还原1950-1957年重庆地区惩处通奸行为司法判例的实况。第四部分,阐明1950-1957年重庆地区司法惩处通奸行为的历史作用及对当代法制的启示。首先,从作用看,这一时期惩处通奸行为是一项反封建旧制、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政治任务,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由于所处时代的特殊性,即使以司法方式制裁通奸行为也未能完全保障女性维护婚姻家庭的权益;其次,从启示看,现今社会虽然通奸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随着“出轨”“第三者”等字眼的多次出现,对此类行为采取恰当的规制成为当务之急。基于目前对“通奸入刑”话题的争议性,本文主要从通奸的本质、违法程度、立法沿革三方面来证明该主张的不合理,并试图从民法角度论证通奸行为可构成侵权赔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