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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是近些年来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和环境可以持续地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目前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耕地、林地、湿地等领域,而旅游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非常少。
本文以生态补偿的四大基本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本理论、效率与公平理论为基础,在汇总分析半个世纪以来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理论及其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山岳型旅游资源开发地区环境的特点,以及旅游业开发中面临的环境问题,分析了山岳型旅游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山岳型旅游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主体、对象、途径、方法、标准等)和实施的保障措施。
在本文的案例分析中,以山东蒙山为例,通过引入生态足迹的概念及分析方法,来确定对社区居民合理的补偿标准。由于旅游业发展占用了当地居民的生态足迹,对当地自然环境施加了压力,影响了当地居民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公平权的实现,同时由于旅游业与社区原有产业在利用自然资源效率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以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的生态足迹效率之差来确定补偿的合理水平,是现实与可行的途径。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又分别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生态补偿途径和方式等加以论述,构建了生态补偿的组织体系,把各构成要素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以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
本文最大的研究成果是通过生态足迹模型,对蒙山旅游区社区居民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量化分析。通过分析得出:2005年蒙山社区居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收益损失价值为2207.04×104元,以此作为生态补偿最低标准,户均应补偿7581元,人均应补偿1685元。退耕还林还草的游憩功能价值为5518.45×104元,以此作为生态补偿上限标准,户均应补偿18960元,人均应补偿4213元。选择以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的生态足迹效率之差来确定合理的补偿水平,户均应补偿11379元,人均应补偿2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