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luto_j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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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四章、结语。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研究现状、选题价值、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限制死刑已成国际共识、废止死刑已成国际潮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死刑控制路径正在由立法限制转向司法控制。我国法学界关于死刑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从死刑存废、死刑适用标准转向死刑裁量、死刑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与准确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研究主要专注于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整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等方面,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法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集中研讨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价值在于:审判程序是死刑司法控制的重心、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死刑控制努力、确保我国死刑适用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死刑案件庭审旁听感受、100份死刑案件主审法官问卷、800份死刑裁判文书。
  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
  第一章,界定了“死刑案件”的内涵,概括了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典型特征,分析了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价值,研讨了审判程序对死刑限制的作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死刑案件”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内涵不明确,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判断权应该赋予检察院。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具有三大特征:涉及利益更为巨大、程序要求更为严格、社会影响更为广泛。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公正适用死刑的必要保证、准确适用死刑的最优装置、严格适用死刑的关键环节。对于审判程序在死刑控制中的作用,应该追求但不可强求,通过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可以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与准确,可以避免误判错杀,也可以适当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但在死刑的总量限制上难有作为,应该避免将死刑案件审判程序过度解释为死刑限制程序的功利做法。
  第二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并规定了强制上诉、证明标准、辩护保障等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殊要求。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色主要在于:检察官的死刑指控是程序启动前提,明确死刑指控对于死刑案件具有特别意义;审判过程被严格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均需要陪审团参与并裁决;通过严格的死刑量刑程序,加大了死刑证明的难度、提高了死刑适用的门槛、保证了死刑适用的慎重;为死刑被告人和死刑犯提供多种救济程序,对于纠正错案、防止错杀意义重大;不但保证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而且还强调并通过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 日本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公正性,并不强调建构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死刑案件审判方面的特色主要在于:适用普通程序强调死刑适用的特别慎重,实行强制上诉制度但不要求强制审查,死刑确定后的再审救济机会充分但程序启动要求严格,辩护保障切实有效但得益于律师界的大力支持。韩国在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上的特色在于:强调死刑案件审判的高度慎重、陪审制度的特殊保障、保障死刑案件的再审机会、死刑案件实行强制上诉和强制辩护。我国台湾地区对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要求主要有:强调死刑案件审判的特别慎重、死刑确定后救济机会广泛、死刑案件实行强制上诉和强制辩护。
  第三章,反思我国近几年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我国在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死刑复核权上收、推动二审开庭审理、确保关键证人出庭、强化死刑辩护保障:对既有改革的基本评价是: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改革成效显著,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
  第四章,整体思考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从七个方面提出完善思路:第一,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确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度。其必要性在于:推动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改革、强化最高法院对死刑裁判的控制权、增强死刑裁判的正当性;其可行性在于:死刑复核的既有实践可视为前期准备、司法资源供给不足问题并非难以解决、域外法治的普遍经验可资借鉴;其基本程序要点有:划定三审终审的案件范围、死刑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专属管辖、合理设定第三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实行强制上诉和强制辩护制度、第三审程序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实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程序分离设置。其必要性在于:确保死刑适用的公开与公正、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被害方参与、确保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其可行性在于:定罪量刑程序分离设置已有丰富的试点经验、理论界对此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实务界已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其制度设计要点有:重新定位对量刑程序的认识、构建先定罪后量刑的二阶段庭审结构、死刑案件是定罪量刑程序分离的主要适用对象。第三,继续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落实情况总体不错,但也暴露出落实不彻底和程序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书面审理的实质延续、出庭检察员职能薄弱、羁押地开庭积弊重重;完善对策在于: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强化出庭检察员职能、集中羁押死刑被告人。第四,改革完善死刑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死刑案件证人出庭的现实困境表现在:规范与实践相背离,即规范层面高调要求证人出庭,但实践环节证人不出庭的现状改观不大;死刑案件证人出庭率低的主要原因有:办案机关消极应对证人出庭、证人拒不出庭法律后果不明、出庭证人保护补偿机制不足:保障死刑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出路在于:调动办案机关的积极性、确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人出庭的确保责任、完善证人保护补偿机制。第五,确保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死刑辩护的现实是:强制辩护基本落实、指定辩护近乎无效、死刑辩护效果很差;死刑辩护低效的主要原因有:辩护准备不足、指定辩护欠缺保障、辩护意见不受重视、律师参与热情不高;确保死刑辩护有效性的对策在于:提高死刑辩护执业准入资格、保障辩护准备的充分有效、强化指定辩护得力保障、确保认真对待辩护意见、激发辩护律师的参与热情。第六,破解死刑案件的庭审虚置难题。死刑案件的庭审虚置主要表现在:合议庭有形无实、过场化快速审理、审委会包揽裁判:庭审虚置直接导致了近年来推行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改革高成本、低收益;死刑案件庭审虚置的根源主要在于:案外因素的交互影响、刑事庭审程序的异化变形、法院内部制度的强势逼压;破解死刑案件庭审虚置难题的对策是:优化审判组织、改革刑事庭审程序、理顺法院内部制度。第七,优化配置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现行法定审理期限对死刑案件而言实在太短,难以满足案件审理的合理需要;多数死刑案件不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短暂划一的审理期限直接导致死刑适用过于仓促;应对死刑案件单独设定相对宽松的审理期限。
  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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