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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立法起源于18、19世纪西欧市场经济国家,最初适用于外国公民,后来逐渐发展到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定义有两种,第一种是外国投资者享有的待遇“等同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第二种是外国投资者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第一种定义是国民待遇的原本应有之意,因为从国民待遇的起源看,国民待遇的核心是“平等”,“平等”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近,众多的国际投资条约采国民待遇的第二种定义,当然是有其原因的。不过,国民待遇的两种定义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实践中并无本质的区别。 国民待遇在适用中也有例外。在国际投资领域,外资准入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可以说是一项国际惯例,不过这一国际惯例正在某些国际投资条约中被打破。未来不排除在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的可能。 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待遇标准中最敏感最核心的内容。尽管国际投资条约中,绝对待遇标准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两类不同国家对其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在当今时代,把“公平公正待遇”理解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能够接受;由于发展中国家包括法制环境在内的投资环境在不断改善,国际待遇标准也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条约中最重要的待遇标准,也是未来国际投资待遇的的发展方向。 从国内法制方面看,发达国家较少颁布单独的外资法,普遍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但在外资准入阶段仍然进行某些限制,即使那些声称对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的国家也是如此。这也充分证明了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的不现实性。 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立法中承诺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不多,但实践中在多方面已做到给予外资国民待遇。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的生效,发展中国家使用投资措施的必要性在降低。发展中国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利大于弊。 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下文简称BIT)是国际投资法制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欧式BIT和美式BIT既有相同点,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总体而言,欧式BIT更能为发展中国家接受。美式BIT是一个高度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协定,它要求在外资准入阶段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