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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职责包括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审查与审查起诉、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特有职权,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来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针对的具体对象是侦查、审判、执行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监督方式就是作用于这些监督对象的方法和手段。目前,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法定方式,也有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既有一般性监督方式,也有特殊性监督方式,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更加丰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使得长久以来制约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仍遗留诸多不足。本文将结合域外经验,重点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研究,希望能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有所裨益。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一般法理。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一般法理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概述,其内容包含检察诉讼监督形式与检察诉讼监督方法。其次,归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具有四大性质:系统性、法定性与权威性、主动性和多样性。并对监督方式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考察域外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式。考察了具有典型借鉴意义的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分析考评其先进之处。借鉴域外经验及做法,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应在法律中明确适用条件、合理配置监督方式和种类,实现其系统化、层次化。第三部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建议性监督方式现状、纠正性监督方式现状、制裁性监督方式现状进行梳理。其次,找出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建议性监督方式针对性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纠正性监督方式缺少法律约束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制裁性监督方式难以引起有效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建议。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应从哪些方面完善,如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