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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条约中的条约保留问题一直是条约法和国际法领域理论和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保留制度,但其规则本身存在模糊和不足之处,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公约中也存在一些未决问题。现代多边条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条约保留制度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研究课题。国际法委员会已经将这一专题列入其会议议程,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指南,但这一问题的研究远远没有完成。随着中国多边条约实践的发展,研究这一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从理论和国家实践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条约保留相关问题以及中国条约保留问题。论文分为五章,包括条约保留历史发展和地位意义、保留概念、保留规则、人权条约保留问题和中国条约保留问题。
条约保留与多边条约发展相伴而生,是国际条约实践中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影响条约保留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利益,具体到国家实践中其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通过条约保留,一方面保全了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另一方面又争取了条约的普遍参加。条约保留在多边条约实践和国际法理论发展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维也纳公约》中对保留的界定是条约保留的权威概念,条约保留有四个特征,即:单方面声明,措词或用语,意图摒除或更改法律效果,须在表示同意受约束时提出。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保留的目的,即意图摒除或更改条约的法律效果,这也是保留区分于解释性声明等他相关声明的核心特征。
条约保留规则是条约保留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国际实践中的条约保留规则包括传统规则、泛美联盟规则、维也纳规则。维也纳规则规定了条约保留的提出、接受和反对、法律效力等问题,国际法委员会研究探讨了现代条约保留中的新问题。条约保留实践具有多样性,单一保留规则不适应条约实践发展,必须认真研究条约实践,寻求有效条约保留制度。
在人权条约保留问题方面,国际法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条约保留制度和条约监督机构职能的观点存在着差异。
中国加入了诸多多边条约,实践中也提出了许多保留。中国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问题,同时中国应加强研究条约保存国在条约保留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