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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社会矛盾激增,纠纷解决压力增大,这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与此同时,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代表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式微。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成为迫切要求。当前的民事纠纷调解,过于依赖诉讼调解,法院过度追求高诉讼调解率。从当前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从长远看,不利于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当前,我国非诉调解方式重新受到重视,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应该严格规范诉讼调解,转变诉讼调解的错误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转变诉讼调解的评价标准,切实减轻对诉讼调解的过度依赖,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财力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措施大力发展完善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代表的多种形式的非诉调解机制,为多元民事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同时,应该建立法院附设的非诉调解制度,发展完善协助调解和法院委托调解制度,完善对非诉调解机制的指导制度,实现非诉调解机制和诉讼调解机制衔接,保障多元民事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社会纠纷解决权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