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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从全额实缴纳制到分期缴纳制,直至认缴制三个阶段。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看,认缴资本制以自由与效益价值为取向,但也没有放弃安全价值的追求。认缴资本制的自由价值,实质是营业自由价值在公司上的具体化,即公司出资自由。公司出资自由即资本自由,主要是对投资者而言,是满足公司出资人出资自由的需求和欲念所具有的效用属性,选择认缴资本制就是满足出资者自由价值的表现。认缴资本制的自由价值,体现为选择资本规模、出资形式、资型比例、缴付方式、缴付期限、首付额度、资本转让等多个方面的自由。认缴资本制的效益价值,体现为公司设立便捷、资本使用效率、促进交易频率、降低资本成本等几个方面。我国《公司法》从实缴制转向认缴制,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强调自由价值与效益价值。这一做法固然顺应当今世界放松公司管制的发展潮流,但存在着忽视资本制度安全价值的弊端。认缴资本制在安全价值方面面临的挑战表现为: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减弱、公司信用风险增加、加重了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信用的成本、认缴期不确定或过长不利于交易安全、增加了金融犯罪的可能性。为实现注册资本制度的自由与效益价值,维护债权人的安全利益。我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一,建立严格的资本充实责任和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其二,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其三,建立完善的公司信用披露机制。其四,搭建公司信息公示或披露平台。其五,完善股东出资期限或者出资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