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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既是一个法学课题,又是一个经济学课题。本文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应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推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文章指出两权分离与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法律因素的作用,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导致两权分离的重要原因,因而法律在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上应当而且能够有所作为。在公司治理的目标上,文章论证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性,指出股东才是公司治理关系的基本坐标,股东价值最大化始终是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文章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为权利义务,其表征为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参与各方权利分配与制衡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其过程为不平衡——平衡。基于此,文章围绕着股东、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展开了论述。首先,在考察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权保护位移的基础上,文章得出了加强股东权保护特别是小股东权保护是不同公司治理模式演进的共同趋势;法律对保护股东权至关重要;参与治理是法律维护股东权益的有效途径;有效的法律是能够被执行的法律等结论。并通过对我国修订前后《公司法》的比较,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股东权的保护进行了分析,就进一步强化股东权保护提出了细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降低派生诉讼门槛等立法建议。其次,文章认为董事会在公司所有者与公司控制者之间充当着杠杆的支点,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机构。在考察分析各国法律如何回应提高董事会效率的实践需要,所进行的立法变革后,指出法律框架为董事会提供了进行治理的合法性,在强化董事会职能的多种动力因素中,公司法律的规制作用是一种明显的动力。结合我国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革的实践,分析与研究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力配置关系、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委员会的发展等问题。指出我国现行立法选择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监事会制度建设,一方面避免了对监事会制度抱残守缺式的僵化不变,同时也避免了一个新的机构和制度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震荡和导致法律的过度变动不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需要。但应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分工,从而更好地回应公司治理实践的需求。接着,文章指出相比较法律在保护股东权和促进董事会职能发挥方面的作用,法律在总的层面上对经理人的作用是有限的。但随着公司经理人实际地位和自由裁决权的逐渐加强,有关经理职权的现代法律改革支持了这一发展趋势。在调整经理人的股票期权激励性报酬方面,法律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在以上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文章最后指出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具有基础性的指引作用,对公司治理活动发挥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和渗透作用。同时,由于公司自治的特点、法律的抽象性以及市场机制等替代机制的存在,法律的作用也是有边界的。但公司法律规范始终处于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并对现阶段由于公司法律制度异化,导致我国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受到更多限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