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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海上货物运输模式的改变和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人也伴随着应运而生。由于无船承运人从产生之初就与货运代理人等货运主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业务范围相互交叉,加上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也不甚明晰,导致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远洋公共承运人等主体相互混淆,并且身份的模棱两可导致在海事审判中责任难以确定,权利义务难以划清,甚至导致案件中止。因此,此类主体的独立存在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需要理论界、司法界的重点关注,需要确立其法律明确的地位。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以《鹿特丹规则》作为研究文本,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基本问题,着重分析无船承运人在新规定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得无船承运从业者能够更好的适用新的法律,顺应立法的趋势,保持理性态度并根据新规定完善自己的业务,也只有在充分理解规定的基础上才能权衡利弊。首先,文章选择无船承运人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作为论文的切入点,提出由于大多数国家没有对无船承运人这类海运参与主体进行立法上的明确,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无船承运人的内涵及基本属性,指出准确认识此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理论和实践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在探讨了无船承运人和其他海运主体各自的业务范围、业务形式及特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他们权利义务的异同,理清了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再次,《鹿特丹规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无船承运人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承运人责任及权利、义务,运输单证,赔偿责任限制,提出了货物交付、货物控制权这些新概念。本文最后重点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在新规定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其他们的变化。通过分析,得到结论:无船承运人是从国际货物代理人中分离出来的,又不同于以往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类独立的海事货运主体,有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虽然这类主体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海运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船承运人制度将会朝着更加完善的趋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