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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五元素,网络化成为人类信息交流的新的方式,人类信息交流已经实质上统一在国际互联网的环境之下,大家可以深切的体会到网络世界已经通过种种实质性的物质载体表现形式真正与我们生活的世界联系在了一起。随之而来的是以特定网络身份发生的网络名誉及其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网络身份作为网络行为承载体,在互联网完全实名制之前,网络身份与现实人格身份相分离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的,因此,一个真实的人格主体对应着诸多的网络身份名称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给传统民法学上所定义的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认定提出新的挑战,对传统民法学上民事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了新的困难,对于以网络身份侵犯现实现实身份、网络身份侵犯网络身份、现实身份侵犯网络身份的名誉权是有待探讨的复杂问题,在单纯型网络身份直接侵害现实名誉的情形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单纯的网络身份,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是通过网络侵权与传播的形式实施,最终侵害的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名誉及其社会评价,侵权的结果导致了现实中的人们的一般性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带来的精神痛苦。以单纯型网络身份侵犯合一型的网络名誉的情况,网络的身份形象与其本人民事主体人格身份是完全统一的,网络身份是完全披露真实身份的博客网络身份,与网络参与者本人有必然的和一一对应的身份关系,对博客网络身份的网络名誉权侵权也构成对其民法名誉权的直接侵权,所侵害的网络身份与现实中的人格身份是完全等,直接降低了被侵权人现实中的民事主体名誉及其社会评价,导致了现实中的人们的一般性社会评价的降低产生的精神痛苦。在单纯型网络身份之间发生的侵犯网络名誉权的情形,侵权行为是发生在特定网络环境之中,侵犯的是特定的网络身份形象,最终侵害的是网络中存在的网络名誉及其社会评价,而侵权最终结果只导致了由于网络身份而产生精神痛苦。本文试图对网络中特有的人格名称与法律人格主体的分离与结合现象,以及特定的单纯型网络身份、合一型网络身份不同的侵权模式进行剖析,对不同的侵权模式建立不同的评定标准,并以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之间关联与联系作为破解网络名誉侵权的前提和依据,对网络名誉侵权法律调整提出了完整的解决方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