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病毒侵权是指通过网络病毒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病毒侵权的主体是指实施网络病毒侵权行为的人,主要分为网络病毒制造者、网络病毒的传播着、网络病毒的获利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类。网络病毒侵权的客体是指网络病毒侵权的对象,目前主要集中于个人财产权益和个人人格权益。网络病毒侵权应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平衡网络用户的权利保护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其次,作为网络侵权的一个特殊类型,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而网络病毒侵权的归责原则应与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保持一致,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我国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网络病毒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网络病毒侵权的免责事由一为不可抗力,二为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责任减轻事由为行为人自身的过错。目前我国网络病毒侵权的救济方面存在法律规制缺位、司法管辖不清和救济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为了解决网络病毒侵权问题,在法律层面,我国有必要针对网络病毒侵权问题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除此之外,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和引入集体诉讼也将有助于网络病毒侵权的责任追究。当然,相比于事后救济的滞后性,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网络病毒的侵扰无疑是最佳选择,可以更加周全地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