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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发展和进步,各种争端和纠纷如影随形,为了避免自我的倒退和毁灭,人类化解争端和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演进变化,由开始的主要采取自力救济方式逐渐向主要寻求国家公力救济方式转变。在当代,国家开始通过制定程序和规则介入到矛盾之间,以诉讼程序为代表的公力救济方式逐渐走上历史舞台的中心。但司法机器的运行需要支付各种经济成本—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制度作为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其中科学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又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正如谷口安平曾经说过那样:“虽然像手续费那样的简单,但是却关系到诉讼费用制度的根本”(1)。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是整个诉讼费用中的关键一环,它决定了民事诉讼费用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担规则,它的制度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诉讼费用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也最终影响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很模糊、粗糙,健全的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导致诉讼当事人还不能根据现有的制度及规定作出理性的行为选择,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我国现在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仅有单一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原则,没有其他配套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民事诉讼费用范围的构成过于单一,导致权利人可以转嫁的诉讼成本有限,无法真正减轻权利人沉重的诉讼成本,同时,作为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手段,显然对败诉方当事人的惩罚也失之过轻,不能实现这种规制目的。继财政部1999年出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后,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是我国仅有的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立法权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律也应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更新。显然,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相关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亟需由立法机关出台新的民事诉讼费用专门法律,对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及相关领域做出全新的制度设计。本文从公正与效率价值出发,以保障诉讼权利为优先,以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实务的实践,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范围、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等多个角度展开分析,就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提出合理并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试图对新的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构建提供详实的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