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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核心模式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广泛应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PPP模式的最大内质就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而伙伴关系的建立依赖于PPP项目采购。PPP项目采购一头连着PPP项目识别、准备阶段,一头接着PPP项目执行、移交阶段,在整个PPP项目中具有核心作用。但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并不足以为PPP项目采购的规范开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PPP项目采购价值目标提供能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从我国PPP项目采购的法律制度现状来看,PPP项目采购专门法律的缺失造成了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各行其是的混沌局面。PPP项目采购由于涉及到了政府通过授予采购合同来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因此应当受到用于调整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制。结合英国及日本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经验来看,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PPP项目采购特殊性的包容是当前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重点。为此本文从政府采购视角下PPP项目采购研究成果出发,以PPP和政府采购的基础理论分析为基础,梳理出PPP项目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即针对PPP项目采购进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以解决甄选制度的竞争性与灵活性、监管制度的扩展性和有效性、救济制度的畅通性和层次性。通过总结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和PPP项目采购实践的初步经验,同时借鉴英国及日本PPP项目采购先进国家的良好法律制度现状,提出完善我国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想。首先,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树立依法采购的理念,做好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甄选制度的适用协调。协调的趋势就是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方法,实现PPP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通过增加PPP项目采购透明度实现采购程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其次,设立独立、专门的PPP项目采购监管机构,形成PPP项目采购“统一引导,共治分工”的监管格局。强调对PPP项目采购全流程的监管,同时发挥社会公众在PPP项目采购监管中的作用,确保监管制度的扩展性和有效性。最后,构建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机制减少PPP项目采购实践中的争议,并根据“两阶段理论”将PPP项目采购的行为拆分成前后两个阶段,明确各阶段社会资本方的救济途径,实现救济制度的畅通性和层次性,维护PPP项目采购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