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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大量移植外来法律必然对固有传统造成冲击,传统与现代的问题乃当时学者关注的一个论题。王伯琦先生为二十世纪汉语文明法学史第三代法学家杰出代表和台湾第一代法学者。他1956年的著作《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反思民国法制实践,以中西融合之路回应这一论题。认真地分析王伯琦先生的思虑和回应,对于中国法律现代化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以王伯琦先生《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为研究对象,他对中国法律现代性问题的看法是本文的研究核心,分为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是王伯琦先生关于传统礼治和现代法治的观点。儒法之争的实质是德治与法治的争论。礼法之争开启了近代中国关于礼治和法治的真正争论,正是在礼治与法治的纠缠较量中,法治何以正当成为当时每个论述者不能不回答的一个问题。王伯琦坚持法治的现实原因就是民国法律改革得到了政治上的支持力量,理论支撑是法治的现代文明属性,中国若要富强必须脱离前现代的落后文化,接受现代法治文化。第二部分是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席卷二十世纪的法学思潮被民国学者和政客误认为社会本位法律是对个人本位法律的否定,以致“天衣无缝”说风行。王伯琦先生意识到其中的危险性,极力指出法治文化与传统礼教在法律价值层面和法律方法层面的差异,即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之差别和是否重视逻辑之差别。第三部分是从礼治传统中开出现代法治。必须认清的一个现实是立法超前,需要通过“法教”来启迪民众,重要的举措是培养独立人格和加强执法者的逻辑能力。在法学教育中必须突出“人”的重要地位,以使法科学生清楚明白独立人格的重要性,尤其是民法学的教授要特别注重向学生传授人的内涵和地位。逻辑体系的维护需要有自治的法律方法和法律职业群体。第四部分是王伯琦与庞德的比较。王伯琦与庞德对法律社会化和自由法学思潮的态度截然不同,他们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议有相同之处,都重视法律职业群体的作用,不过王伯琦先生比庞德先生更了解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和法律教育情况,因而提出的法治改造措施比庞德提出的建议更符合中国实际。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理论是中国法治之路1正当的理由所在,而没有认识到中国与西方的古今之别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障碍。传统礼治文化中的合理成分和现代法治文化的先进理念互相融合,就是王伯琦先生的中西融合之路的最终归宿。独立人格和逻辑体系也可以说成是人的现代化和法律职业群体的自治,这些仍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仍然可以作为我们思考当下的理论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