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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的大规模修律变法中,商事法律的制定虽在起草过程中未引起朝堂上的争辩,却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商人的激烈抵制。当前的研究通常认为,这是由于在商事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制定者一味移植外国法律而罔顾本土资源而导致的。然而,清末出台的商事法律有多部,其中不乏受到商人欢迎、学者称赞的条款。而且,以上结论是问题,而非导致问题的原因。因此,该结论不仅失之笼统,而且未能深层挖掘导致该问题的原因,对现实借鉴意义不大。本文的分析始于探究清末商事立法的原因。在其后具体的讨论中,通过对法律条文本身及立法规定的来源进行历史研究和对比研究,运用社会法学的方法对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研究,并对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发现清末商事立法失败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只顾法律移植罔顾本土资源,而是在法律移植方面未能对被移植的法律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理解,而对本土商习的利用又未经是否符合当时商情需要的考察,二者未能融合,因而导致法律社会适应性差。为了全面反映清末商事立法的全貌,本文对将清末商事立法分为两个阶段,通过对清末不同阶段立法特征的对比,更能够反映清末立法水平的提高乃至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对早期商事法律颁布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行了肯定。作为一个法律后进国家,加入WTO以后,我国又一次面临大范围、长时间的商事法律修订,其中,法律移植的内容必不可少。在此情形下,通过对历史上商事法律领域中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利用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对现阶段的有关商事立法工作又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