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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国有资本在“三公”原则下顺利退出竞争性领域而建立的交易平台。随着市场建设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监管法律制度与产权市场变化产生了诸多冲突和矛盾,主要体现在:1、产权的多样性及由此产生的交易操作的复杂性与产权监管体制粗线条之间的矛盾;2、产权交易主体平等性与市场监管主体非中立性之间的矛盾;3、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与产权交易所按地域相对封闭运行而产生的不相容;4、产权交易市场整合预期与相关监管法律制度层级低、不统一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归结起来便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制如何理顺和统一监管法律制度如何健全的问题。而理顺监管体制、健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关键和着力点则在于独立的监管主体的设立与其职能的准确定位。
产权交易市场独立的监管主体是否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换言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适格于监管主体的中立性?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管主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独立的监管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专门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分离国资委产权市场监管者职能,消除“自我监管”悖论,设立产监会行使独立监管权。以此为起点形成产权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监管法律制度并与其他资本市场产生对接,使这个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新兴的具有巨大资源配置潜能的分市场得以长期健康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展开论证。章节安排围绕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主体这一主线展开:
第一章,论证产权的多样性和产权交易监管必要性,涉及产权概念的争议和界定、产权的特征与分类等论证环节;
第二章,评价产权市场发展沿革,实证分析产权市场发展现状及监管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以统一监管体制为背景分析产权市场的适格监管主体,突出监管主体的中立性;
第四章,用规范比较法和趋势比较法分析以独立监管主体主导下完善产权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并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成对接的必然性;
第五章,提出产权市场监管的具体法律对策,并以产权制度建设目标检验其必要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