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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就取保候审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较之1997年《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等方面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不可否认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具有长足发展,但是通过其实施,我们又不难看出,因改革不彻底导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致使公安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膨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救济程序保障;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含糊不清间接造成该制度适用率持续走低;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的执行程序混乱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缺失等。以上问题之存在使取保候审制度的多数规定只能流于形式,至此,该制度保障人权、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功能价值自然也难以实现。为完善上述立法与实践中的不足,我们必须透析问题产生之根源。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2012年新法修改后的取保候审制度发展现状与当前实践应用情况加以对比,寻找现实落后于理论预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之策。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取保候审制度的人权保障价值,接着梳理了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立法,并就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观点;文章第二部分是取保候审制度实践现状分析,其中包括对取保候审适用率、取保候审在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次数、保证人保证及保证金保证适用率等几个方面数据的统计。期望以上数据所显示的结论能为取保候审适用率的提高、执行方式的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提供现实依据。文章第三部分则是在反思第一及第二部分分析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首先应构建取保候审决定程序中的监督、救济机制,遏制取保候审决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膨胀,让取保候审制度在多方监督中得以更为规范、广泛的运用。其次明确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确定条理清晰、内容严谨的资格认定标准。对现行法条中难以把握的界定标准,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等的内涵及外延设置严格的界限。再次应细化取保候审制度中保证金保证及保证人保证的执行程序。无论是保证金保证中保证金金额与种类的确定、保证金保管程序及退还程序,还是保证人保证中保证人资格的确定、保证人义务违反的责任追究问题,均应有相应的法条对之作出详细规定。最后应构建针对脱逃者、违反职责的保证人及执行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这是降低取保候审脱逃率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应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