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文研究当下的家事审判改革所运用的方法和理念是否满足作为初级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审理要求。研究通过观察和访谈的实证分析方法,从试点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具体个案出发考察家事审判改革的效果。在我国,通过调解解决民事案件已经由来已久,离婚案件调解前置程序已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奠定了调解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有着基础性地位。上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的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特征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使得家事审判的效果下降。2016年以来,家事审判改革出现了一种别开生面又似乎是似曾相识的景象,试点法院采取了特设家事审判庭与家事审判团队,处理家事案件时委托当地社区干部等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以离婚证明书的方式代替离婚判决书避免当事人隐私泄露,为了防止冲动型离婚而设置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有效合理的措施。通过对试点法院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得知,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注重职权探知主义的运用,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解决财产分割纠纷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家庭成员之间情感利益的保护,案件的处理更加重视综合效益等。在承认家事纠纷具备特殊性的前提下,本次的家事审判改革的确是一场以“职权探知、修复、诊疗”等为主题的降理性化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