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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97年刑法颁布以后,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频繁出现。后来修订的刑法典最先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此后有学者认为空白罪状与刑法的法定性原则相违背,与法律的明确性原则也不符,因此认为空白罪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还有学者对空白罪状与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否冲突,发表了很多质疑。对于法定性原则,因为空白罪状所规定的犯罪具体内容需要参照相关法律规范才能确定,好像与法定性原则不相符,但是空白罪状与法定性原则之间却有很大的和谐性。对于刑法谦抑性,宏观上要求以简洁的条文实现尽可能小的调整范围而空白罪状很大的包容性又使其犯罪范围被扩大了,从这一方面看,空白罪状的存在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法谦抑性的不足。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着重在限制空白罪状的立法范围、明确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积极应对参照性规范内容的变化三方面加以完善。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空白罪状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空白罪状的定义与类型入手,通过分析空白罪状的历史渊源,并结合其存在的各种类型及其特征,对空白罪状的概念进行深入辨析,通过对学界各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来解决空白罪状概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二部分,笔者主要阐述了构建空白罪状的基准原则。主要包括民主性原则、法律的平等性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均衡性原则等,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内同进行概述,并分析了这些原则在空白罪状构建中的贯彻情况。第三部分,笔者主要阐述了空白罪状的功能及其价值。重点讨论了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维护刑事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促进非刑事法律的完善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笔者主要讨论空白罪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笔者认为,空白罪状在我国刑事法典中存在条文众多、范围广泛、级别参差不齐、在立法中存在不足等问题。并认为,对于空白罪状的完善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唯有如此,才可使空白罪状积极、有效地适用于刑法典、作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另外对于其立法完善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