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康德曾言:“人是目的”,马克思也曾提出:“人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出发点”。的确,人应成为法律的核心。因为,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也必然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存在,以人的需求的满足为归宿。正在兴起的人本主义法学正是将人作为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来进行研究的。具体到法律体系中掌握人的生杀予夺大权的刑法,将人作为其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就更显得必要和紧迫。刑法理论的研究从刑事古典学派到近代实证学派的演进也证明了刑法学关注的视角开始由关注“犯罪行为”而转向注重“犯罪人”。而欲更好的关注“犯罪人”,那就不能不关注人的本性,即人性问题,因为刑法是以人性的基本假设为前提的。正是在这样的逻辑下,本文选取了刑法的人性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文章首先对刑法人性化的概念进行了厘定与廓清,阐述了本文所论述的刑法人性化的含义,对刑法的人性化与科学化进行了分析。从而奠定了本文论述的逻辑前提;
第二部分从刑法理论的沿革、“法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三个方面对刑法人性化的理论根基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从刑法的公众认同感的培植、刑法人道性、刑法谦抑性和刑法的正当性及刑法人性化与刑法理念变迁的暗合几个方面对刑法人性化的价值蕴涵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对刑法人性化是否会带来风险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角度对我国刑法人性化的路径问题进行了检讨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