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深度链接技术的产生,使得网络用户在检索网络信息过程中无需跳转便可以直接获取信息,极大地提升了人们获取网络信息的效率。但深度链接技术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网络版权市场秩序造成了冲击,被链网站、设链网站及著作权人的利益冲突不断。然而对于应该如何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存在着多种针锋相对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针对深度链接行为侵权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深度链接行为引发的广泛争议一直存在,且愈演愈烈,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度链接行为,确定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善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措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主体部分将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通过对深度链接概念的界定,明确本文所讨论的深度链接的范围,分析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区别,进而提出深度链接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的问题,为后文的展开做出铺垫。第二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深度链接行为相关案例的汇总归纳分析相关案例的争议焦点所在,并对比研究国外司法实践中有关深度链接行为的判决依据,同时对我国理论界对深度链接的认定标准的分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目前对深度链接行为认定及规制存在的困境。第三部分,深度链接行为的认定及规制存在的争议和诸多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晰,对深度链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存在广泛争议。为了定纷止争,本部分通过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解构分析论证深度链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内在依据,并通过深度链接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明确深度链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理依据。第四部分,解决深度链接行为引发的诸多困境,除了要对其性质进行清晰界定之外,探讨如何对其规制同样重要。本部分,笔者提出从认定标准上确立“实质呈现标准”并分析实质呈现标准的内在合理性;从立法角度建议将深度链接行为纳入到《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提出可以通过拓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摄范围,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加设链者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合理化建议;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统一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属性,具体要明确要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深度链接的范畴,区分深度链接侵权行为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必要情况下最高院可以发布关于深度链接侵权的指导性案例等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