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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抑或是抽象行政行为,很多莫不逾越行政权力的法律界限,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于是,行政救济问题就产生了。人性尊严、人民主权、有权利即有救济、法治理论、人权理论及民主宪法等,要求国家建立行政救济制度,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益。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或者其他行政法律事实,致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承担不公平的特定负担,请求国家机关救济的各种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内容。整合研究行政救济的理论,对于健全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对于完善行政救济体系,最根本对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益,发挥着巨大的指导作用,具有重大意义。行政救济是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律制度和法律权利体系。它具有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促进行政法治、约束行政权力的功能。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救济,堪为我国借鉴。行政救济制度的生成具有平衡性、司法化特征。行政救济的发展呈现制度国际化、途径多样化、范围扩大化、依据法典化、标准合理化。行政救济法是规定、确认或者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或者其他行政法律事实的侵害时,其能实际享有的救济权利或者实现救济权利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法。它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补偿法及其他特殊行政救济法组成。目前,我国行政救济法问题很多,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