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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在全球范围内,机动车交通事故已经成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救助,保障受害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作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屡次修改中,依然未见其踪,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笔者以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界定、法理基础、比较法考察为线索,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进行了学理和比较法的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意见。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界定,本章以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含义与起源为出发点,进而剖析了该项权利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性质、相对独立性、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三大特征,并在与商业三者险的对比中彰显出该项权利所特有的公平、效率的制度价值。第二章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本章先从正反两面论证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从正面进行权源探究,对最具影响力的继受取得说、原始取得说、责任免脱给付说进行了评议并分析支持原始取得说,再从反面分析传其学理障碍,讨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分离原则松动对该制度确立的意义。最后指出在交强险语境下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该法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第三章是相关法律的比较法分析,本章介绍了英、德、法、美、日、台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总结出各主要国家通过各具特色的制度设置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趋势。第四章为我国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若干实务问题研究,本章分为立法现状分析和相关实物问题研究两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相关重要立法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并未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第二部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意见认为(1)保险公司应以被告人身份参与诉讼;(2)在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同时应附加相应条件;(3)我国应适当扩大受害人范围;(4)把财产损失排除出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