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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重要资源,是人类的生命资源。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多以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短缺问题以日益彰显。为此,各国均建立或拟建立水权制度,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及高效利用。 本文通过对水权内涵的分析和把握,界定水权的概念和性质,并分析了水权的法律关系,以及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水权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分析,汲取其先进经验,为构建我国完善的水权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水权作了简要的概述,包括水权的由来、水权的概念及水权的性质。关于水权的概念,笔者通过各学者对水权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比较得出水权的概念应是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的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另外,关于水权的性质,认为水权的本质属性为物权,属于私权,但是,由于水权与典型物权在客体及排他性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将水权定性为准物权及公权性质的私权。 第二部分对水权的法律关系作了简要阐述。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由于水权具有流动性且无独立性等特征,因此,对水权客体的界定应从物的使用价值方面予以灵活考虑,而不能以传统物权对客体的要求僵硬的界定水权客体。 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水权法律制度,并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水权法律制度的分析比较,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借鉴:首先,将水资源的所有权能与使用、收益权能分离,并明确水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次,采用河岸权或优先占用权规范本国的水权制度;再次,建立可交易水权制度,优化水资源的再次配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水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在水权概念的界定、水权性质的定性几水权流转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因此,针对上述缺陷,本人认为,构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首先应明确水权的概念及其物权属性,明确将水资源所有权能与使用、收益等权能分离;其次,应构建水权的优先权制度,既包括各水权之间的优先权,也包括水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权;再次,还应构建水权流转制度。水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即在于更高效地使用水资源以缓解水资源短缺带来的问题。而水权的流转为水资源从低使用效率权利人手中转向高使用效率权利人提供了可能及制度保障。最后,对于水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本人认为,应在物权法中对水权作以原则性的规定,并将水权的具体制度留予单行法规定的立法模式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