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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现代众多国家的公民普遍享有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人格权利,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均对公民的该项权利给予了严格的保护。然而我国由于历史和社会各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对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还较薄弱,我国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更加欠缺。首先我国法律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尚未做明确界定,因此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谈起,然而现实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侵权的案件却时常发生,因此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并加快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以及对法院就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的审理的工作进行规范都显得较为紧迫。本文从隐私、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等基本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理论和立法规定,审视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有关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分析现实中法院对该类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试图寻找建立和健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途径。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逐步深入论述。第一部分隐私权及公众人物的概念。该部分首先从隐私、隐私权及公众人物这几个概念出发,引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逐步深入。首先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1;而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文章分别从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以及我国的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入手介绍了这一概念产生的渊源,并介绍了公众人物的范围,最后得出了公众人物的定义。之后文章对公众人物根据不同的标准做了分类,最后引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对自己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3第二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该部分首先对隐私权这项公民的具体人格权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分别以美国、英国和德国这几个国家为例介绍了他们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之后对我国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总结,其次笔者通过对范志毅、杨丽娟以及张一山这三个案件的评析来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笔者期待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做一完整的论述。第三部分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构想。该部分首先就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二部分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以及司法现状提出有关于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从而试图寻找构建我国完善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