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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在1890年第4期的《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蒂斯合著的《隐私权》一文。自此,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如果说这两位美国法律学者敏锐地观察到了传统的大众传媒对人们私生活业已存在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并试图将公民的私生活纳入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话,那么在当今科技无限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生活所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则变得更为严重。网络的发展在改变着人们的同时,也给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在信息与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主要是以“个人数据”形式体现。个人隐私保护转向以“个人数据保护”为重心,以对抗信息时代中隐私权受到的冲击。于是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引发了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思考。本文即针对此问题,讨论了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因、权利基础、保护模式以及我国的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立法问题。本文共分为三章,主要内容是:第一章,主要分析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的必要性。首先,笔者从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概念的产生着手,通过介绍各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分析了个人数据的基本特点;其次,笔者从网络内容支持、信息反馈及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三个角度论证了个人数据信息对于网络的意义;最后,笔者从目前较为严重的侵害个人数据现象出发,从信息不对称、利益驱动和信息主权问题等角度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讨论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基础。本章共分四节,笔者按照逐层递进的顺序论证了数据隐私权是网络中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基础。笔者首先指出隐私权是当今社会个人数据保护实践和立法中普遍采用的权利基础。接着笔者指出传统的隐私权虽然对于保护网络个人数据而言非常有价值,但仍然存在很多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可以通过隐私权在新时期发展的产物——数据隐私权来弥补。在此基础上笔者又对数据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通过对目前国际上两种比较典型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以专门立法为主导的欧盟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分散立法的美国模式的分析和比较,笔者指出我国网络个人数据保护应当采用以数据隐私权为基础的专门立法模式,并就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做了粗浅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