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不服从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单纯地从一方面对其分析往往会使研究者陷入歧途,在历经两千余年的实践和数十年的讨论后,人们对它的理解并未变得更加明确,反而依旧模糊不清。通观公民不服从的发展脉络,可以明显地看出其经历了一个由良知反抗到政治性不服从的过程。现代社会的公民不服从概念为一种基于政治原则而反抗不正义的法律或政策的行为。罗尔斯的定义堪称现代公民不服从概念的典范。以罗尔斯的界定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阐发出公民不服从的四项特征:违法性、政治性、公开性、非暴力性。在厘定了概念内涵后,再进一步讨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会发现: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在于对宪政制度的普遍同意、对法治的忠诚、对民主的参与,而证成公民不服从合理性的条件为:其一、公民不服从只能存在于民主法治社会;其二、公民不能采用革命或间接不服从的方式,同时需对不公正的法律保持适度容忍;其三、公民需要首先采用合法和制度的渠道进行;其四、公民负有审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