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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同种类的企业类型诸如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等逐渐涌现。一方面,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数量的日益增多在给经济带来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互相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不良现象。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虽自2005年修订时便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对于关联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虽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参照适用的依据,但对于该案裁判规则适用的合理性,学界仍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观点。本文尝试通过法条解释、案例分析及中外比较法等方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中的适用进行研究和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为问题的提出,首先从我国关联公司适用人格否认的典型司法案例即最高院15号指导案例引入。本章第一节主要介绍了第15号指导案例的案件事实及历次庭审的裁判情况,分析了最高院在指导案例中体现的裁判思路和理由;第二节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此案判决的争议,总结了第15号指导案例在裁判适用上存在的如裁判依据的选择、裁判规则适用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控制股东的责任承担几个争议问题。第二章节首先基于对我国《公司法》第20条现有规定的理解,指出最高院1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适用在规范对象、类型和效果三个方面上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进行了突破;其次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对第15号指导案例对《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在方法论上属于扩大解释还是法律漏洞的填补分别进行了合理性的分析及论证。第三章节从比较法的角度列举了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及实践发展中发生演变的经验,得出域外国家针对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等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现象均支持在关联公司之间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该章第二节归纳了支持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中适用的学者所总结的要件,即在主体、行为及结果三个方面都满足的情况下,关联公司才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第四章节是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对第15号指导案例进行的检讨。其中第一部分通过搜集第15号指导案例出台前后涉及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类似情况的司法判例,分析研究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第二部分则回到第15号案例本身对该判决中有价值的部分予以肯定,同时针对该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中尚有不足的地方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控股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检讨并希望可以通过借鉴域外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经验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