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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型远程购物模式的出现和互联网领域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国民日常消费的主流方式之一。不难发现,近几年来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围绕商品、消费合同交易产生的纠纷不断呈现复杂化,消费者网络购物问题层出不穷。虽然新型远程购物模式能够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弱势地位得到改善,反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对其消费相关的真实信息很难精准、及时地获知,进一步拉开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悬殊的经济地位,加大消费者受侵害之可能性。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首次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制度设立之初虽然引发了民法学者关于该制度撼动传统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两大基石的争论,但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悬殊过大,消除网购模式所具有的非面对面交易的特性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双方利益平衡。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后仍可以无理由提出申请退货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主导传统合同的“禁止否诺”原则被推翻,突破了民法契约理论,如此,民法的私法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将面临挑战。在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领域中,消费者“否诺”的可能性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网购商品交易后又实施退货的行为已是常态,于民法其他领域却是特殊情况之例外。七天无理由退货奠基于有限理性观,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而理性主义是传统民法意思自治之前提,此种变革动摇了传统民法所坚持的理性”经济人“假定。因此,面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传统民法造成的冲击,民法理论对此如何进行分析并予以回应,传统民法所持的理性人观念在未来如何坚守成为了一项亟需思考的问题。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仅在消费者合同中适用,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与传统合同关系上的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比较分析,得出三者权利的不同之处,以及定位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之权利属性:形成权,并进一步分析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以消费者为保护主体,而非所有的民事主体。旨在实现弱势的消费者对自身消费行为的控制,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并维护蕴含在这背后的实质的人格平等与自由。至于其属于撤销权还是解除权,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并非此权利,而是形成权的一种特殊类型,更倾向于认定为法定解除权。第二部分介绍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脱胎于行为经济学“现实人”之观念。立足于三个“有限理性”,并进一步结合不对称的法律家长制在时下商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远不及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的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经济背景下,分析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这一新型权利得以确立的正当性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导入有关数据及相关案例,分析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行现状、困境成因,得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范还不够完善,实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善。第四部分剖析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平等原则、合同自由的冲击,对民事能力制度之意思表示产生极大影响。该权利所蕴含的哲学理论突破传统民法上的抽象人格平等的形式主义和合同形式上的自由。借助利益衡量的经济背景及其法律时机,可以发现至少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消费者合法权利需要国家力量保驾护航。因此,可得出虽然该权利对民法基本原则造成一定的冲击,但实际上却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修正。第五部分通过前述分析,基于该权利所蕴含的有限理性观念,民法典应当予以回应,在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设计的某些构想上,就民法典理性观念人如何坚守与改造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对推动人们反思传统民法理论之基础具有积极的意义,并推进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