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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制定。这部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担保物权又是《物权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担保物权的内涵,担保物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于我们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实际又顺应时代潮流的《物权法》,尽快完善我国民法典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担保物权的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对担保制度历史沿革的分析,针对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就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建设(包括立法定位、立法宗旨、立法模式、实体内容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制定,乃至将来可能的民法典制定有所裨益。 一般理论认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优先性、价值性、物权性、特定性、他物权性等属性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也发生了变革。通过对传统担保物权制度和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研究,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三大趋势,即担保物权制度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物权类型日益多样化;担保物权独立化趋势明显。通过分析担保物权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就我国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反思和检讨。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从体系上来看,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立法定位模糊,缺乏体系性,以致于关于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始终比较混乱,并导致对在民法典采用何种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争议不断。从内容来看,一方面,现有的担保物权种类单调,许多已经比较成熟的担保物权种类在现行物权担保制度中未作规定;另一方面,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的许多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定,在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后,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就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构建,从立法定位、立法宗旨和立法模式诸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主张我国的物权担保体系应由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和让与担保权、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物权组成,并认为让与担保权和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物权在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中亦存在设立的现实必要性,此外本文还就优先权在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中应否设置这一重要问题进行了阐述。 全文主体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对担保物权的概念、特点及性质进行了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