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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合同的客观基础情况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合同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判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一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中才确认了该制度。我国法律中对该制度的确立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的,且本身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等规则的划分不清晰、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再加上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比较复杂,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究竟存在着哪些特点、哪些问题、以及对该制度的适用如何完善,这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我国自情势变更制度确立以来近三年的案件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整理,得出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点,总结出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理论界的学说观点,从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对该制度本身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适用程序及相关原则和概念等进行分析,为该制度的立法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些完善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介绍了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和我国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然后讨论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情况考察,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司法实践中案件适用情况的分析,总结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概况、适用特点和出现的问题。结合案件的分析,讨论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制度与其相关原则和概念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辨析相关原则和概念的区别,如契约信守、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最后是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完善,包括立法和适用程序完善,以及对该制度适用后的损失分担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