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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何种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是是否对证据加以采信及如何进行采信的前提,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过于粗疏,法官在实践中难免有主观擅断之嫌。为弥补现行立法上的漏洞与缺陷,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并结合我国法官队伍的基本素质,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确立了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即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证据审查判断模式为我国完善诉讼证据立法提供了前瞻性准备,顺应了当今各国证据法的发展趋势;同时,这种模式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理论内涵。因此,笔者试图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究,提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全面实现的途径,为我国的证据立法在理论上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力图使本文在实践上具备可操作性。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对证据裁判主义的概念进行解析,指出证据裁判主义的优势和缺陷,同时对证据的内在品格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进行阐述,揭示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意义。第二章通过考察证据审查判断的发展历史,指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及存在意义,从而表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登上历史舞台的必然性。第三章着重探讨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含义,针对将法官心证和证据规则区分绝对化的错误观点,通过阐明建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原因,认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体现的法官心证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同时对现代自由心证下的法官心证进行层次性分析,认为法官心证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不是法官的主观擅断、随心所欲,制约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首要因素便是证据规则。第四章通过对心证在中国现状的说明,剖析了现代自由心证在中国产生并发展的必然性和现实性,提出在中国全面构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途径。本文认为现代自由心证虽然推崇以证据规则对某些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证据规则的这种规定只是极个别的特例,现代自由心证的核心还是法官对证据进行独立地审查判断,不受法律程序以外的非正常因素干扰,在中国构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将会加速司法制度的彻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