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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与特定身份有关的犯罪,单纯依靠自由刑和财产刑,难以有效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需要发挥资格刑的作用。资格刑作为在刑罚体系中与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具有同等地位的刑罚,我国的资格刑在内容设定上却存在较多的问题,与刑罚体系完整性的要求相违背,也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需要对其予以完善。本文从资格刑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我国资格刑内容设定现状的研究,得出资格刑在内容规定上存在的若干缺陷,继而寻求资格刑内容缺陷存在的原因分析,并有针对性的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提出对于资格刑内容完善的方法,希望对于资格刑内容完善形成些许的认识。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资格刑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资格刑的概念、特征等研究的前提内容;然后对于学界存在的资格刑存废之争进行阐述,并表明对于资格刑的存废不能简单的以资格刑的优劣而定,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进一步论述了资格刑确定存在的理论正当性等依据。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资格刑现状的论述。首先对于我国资格刑具体种类的争议进行分析,我国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资格刑的主体,这一部分主要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四项内容结合宪法学的理论逐一进行分析,对于驱逐出境则就其立法现状做了相应简单性的阐述。第三部分是关于资格刑的缺陷和原因分析部分。首先,根据资格刑现状规定得出我国资格刑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剥夺政治权利称谓不合理,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的剥夺不当;资格刑内容设置单一,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继而从犯罪圈狭窄引起的行政法规制范围扩张、立法之初立法者对于资格刑定位政治性过重以及社会经济状况与人的观念较立法之初有较大变化等角度对于缺陷产生的原因予以分析。第四部分是对于资格刑内容规定的完善阶段,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论述资格刑内容完善所需要的前提和条件,继而按照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对于资格刑内容完善提出相应意见,从应然角度考虑可以对于现有刑法规定予以修改并且增加刑种规定而完善刑法,其具体设计应区分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的资格刑,对于自然人适用的资格刑应该包括剥夺公权、剥夺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资格、驱逐出境等三项,对于单位,则应包括禁止从事特定业务和强制撤销单位两种资格刑;而从当下司法实践的实然因素考虑,则应该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予以尝试突破性探索,在此着重介绍了检察机关应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使我国资格刑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形成有效的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