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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持续不断地努力立法以禁止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再次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仍时常发生,我国反酷刑工作仍面临巨大挑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加以分析阐述,使更多人对刑讯逼供行为形成理性认识,并寻找到其发生的一些规律,为杜绝刑讯提供有效对策,以利于将司法机关的讯问过程纳入规范化轨道。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概述。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对刑讯逼供的概念特征进行了表述。概括而言,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是被国家赋予侦查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刑讯逼供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指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痛苦以达到嫌疑人痛苦不堪的目的逼取其口供。而后笔者在本部分介绍了刑讯逼供的违法后果。第二部分介绍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从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思想原因开始系统论述我国出现刑讯逼供深层原因,除了刑讯逼供行为存在思想、制度制度因素以外,刑讯逼供发生还源于诸如办案机关侦查技术落后、积案沉重产生压力等现实原因导致其发生。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了刑讯逼供的危害。通过本部分的介绍笔者力图从人权、刑事诉讼效率及社会稳定等方面,阐述司法机关摒弃刑讯逼供行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系统论述了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措施。本部分中笔者提出了树立正确观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职权机关之间制约机制等措施,从多角度探析了遏制刑讯行为发生的对策。本文对刑讯逼供进行了系统深入探讨,希望能为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研究提供借鉴,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