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特殊体质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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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在实务中并不鲜见。因特殊体质因素的介入,行为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较一般侵权案件损害更加严重。由于缺少具体的理论指导,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时思路比较混乱,难以形成较为统一的判决方式。为厘清特殊体质损害赔偿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阶段探讨特殊体质在其中所产生的影响。本文第一部分以24号指导案例作为问题引出,简单介绍24号指导案例的案情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而后思考此指导案例是否满足实务需求、法院在相似案例中是否采纳此裁判说理。因此,笔者搜集大量案例,初步发现受害人特殊体质纠纷不仅在责任成立阶段存在争议,在责任范围与分担方面同样存在分歧。因此,笔者认为在特殊体质案例中,需要解决“赔不赔”与“赔多少”两个问题。第二部分内容主要讨论责任成立阶段,特殊体质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就过错认定而言,行为人应对其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受害人自身体质。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笔者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视之:一种为行为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一种为行为人不知受害人特殊体质。因果关系方面,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认定。按照事实因果关系的“若无则不”规则,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事实因果关系毫无疑问。因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多样,笔者选择适用可预见规则,在特殊体质案例中可适当放松可预见程度。行为人能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即具有可预见性,认定行为与后果具有法律因果关系。第三部分着重讨论责任成立之后,特殊体质对责任范围与分担产生的影响。首先,对于直接损害,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多少”,特殊情况下可作适当限制。其次,就特殊体质介入产生的后续损害,应先认定后续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后讨论责任分担问题。本文认为后续损害原则上应当减轻行为人责任,而非完全赔偿。最后,由于医疗损害领域适用理论与一般特殊体质案件不同,笔者将目前比例因果关系的适用状况与原因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认为其存在一定问题,应适当加以改进。另外本文结语部分提出一些具体改进措施,如立法层面的补充、保险制度的完善,使受害人损失得到较为及时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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