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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不只是通常意义上的道德修养,也是关于律师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中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律师职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障碍和困难。中国律师当前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中既有与西方国家律师相同的普遍情况,也有与中国实际相适应的特殊情形。鉴于职业伦理困境在律师职业伦理研究中的核心地位,所以本文选择以其为切入点和主要分析对象,循着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产生、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形成原因、中国律师当前的伦理困境及其消解这样的总体思路展开研究。 首先,研究认为中国律师职业伦理是随着社会变迁以及律师定位的变化而逐渐成为问题的,是律师多重责任交汇的产物。中国律师在恢复之初,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主要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逐渐增强,中国律师的定位也随之发生变化,从国家法律工作者逐步向法律服务者转变。作为法律服务者的律师要承担起多重的责任,既要对委托人负责,又要对司法制度负责,还要承担公共责任等等。然而,律师的众多责任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处于冲突之中,在多重责任冲突和交汇之间,便形成了律师的职业伦理。 第二,由于律师职业存在商业性和公共性两种属性的内在冲突,以及大众伦理和职业伦理在许多情形下的分野,所以各国的律师职业都面临着近乎相同的伦理困境: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徘徊、在多重利益冲突之间纠结、在商业和职业之间迷失。这也正说明了律师职业伦理困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然而,由于各国在律师养成、律师管理和律师文化等方面的差别,所以各国律师面临的伦理困境也有所差异。 第三,当前中国律师所面对的伦理困境既有世界性,也有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中国律师当前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治困境”,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有着既依赖又排斥的矛盾心理,陷入独立与依附的自治困境;二是“忠诚困境”,由于对律师的法律定位和现实要求有不一致之处,所以导致中国律师在委托人责任和“国家责任”之间出现了较为突出的忠诚困境;三是“认同困境”,由于对律师的定位有偏差、职业伦理教育缺失以及职业化过程不足等原因,我国律师也出现与西方国家律师类似的公共责任缺失、过度商业化的认同困境。 第四,律师管理的传统经验与新范式。针对律师这些固有的伦理困境,为了维护法庭尊严和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西方国家从一开始就对律师进行严格的管理。自13世纪现代律师在西方国家出现以来,各国的律师管理经历了外部管理为主到行业自我管理为主的转变过程。外部管理主要是由政府、议会或者法庭等司法机构来行使管理权,制定并落实律师行为规范。律师协会出现后,其在准入控制、行为规范制定以及律师惩戒等方面逐渐拥有了专门的权力,成为实际的管理者。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十多年间,世界各国在律师管理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律师职业的自律特权受到了批评和限制。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律师的管理出现了消费者导向的合作管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趋势。 第五,针对中国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三方面原因,即律师定位的偏差、律师制度的缺损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在探讨如何应对时就有必要从重新定位律师职业、拓宽律师职业发展空间、完善律师养成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及加强职业伦理教育等几个方面来着手。通过对律师的重新定位,强调其公共性与独立性,提高其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来克服其自治困境;通过准入控制、考试选拔和实习制度来提高律师的伦理修养与伦理自觉;通过重新配置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管理权限,建立律师自我管理机制来解决律师的认同困境与自治困境。在改革律师管理体制时,论文还特别提出设立法律服务委员会,西方国家律师管理的新范式对于我国的律师管理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另外,还应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培养具有较高职业伦理与职业精神的律师群体。